(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工作单位或与专家有利益关系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与专家存在亲属关系或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的。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评审
第十二条 科技司组织拟定“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为长期、稳定组织实施专项提供指导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主要分为征求海洋科技需求、提出年度任务和项目建议、遴选优势团队、项目建议查重、实施方案和预算评审、项目批复六个环节。
第十四条 科技司每年公开向沿海省市海洋管理部门、涉海科研院所、高校、局属单位及涉海企业等征集海洋科技需求,所提需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中所确定的任务链条,属于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管理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目标明确,技术指标具体、可考核,能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标准;
(三)注重成果在行业实际应用,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重点是形成产品、生产工艺、业务化系统或管理实用技术等;
(四)具有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措施等相关配套条件,企业提出的科技需求应保证成果在项目完成后能在企业直接应用或产业化;
(五)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能够带动人才队伍培养和科技兴海基地建设,研究队伍能够做到产学研用相结合。
第十五条 科技司组织专家、局机关有关业务司和用户代表等对科技需求进行筛选、凝练和整合,并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议。涉及国家海洋局业务工作的,在评审过程中应征求有关业务司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应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并与国家科技计划(973、863、科技支撑计划等)以及其他海洋专项等已支持的项目、课题区分层次,避免重复和交叉。
第十七条 科技司负责开展海洋行业科技资源情况调查,面向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时根据合理分工与合作原则,遴选项目研究所需各协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