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会同科技司组织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及审查预算;
(三)组织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会同科技司对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五)会同科技司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及财务验收;
(七)会同科技司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为本地区或分局项目推荐和组织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向国家海洋局推荐项目建议,审核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任务书、预算书和年度报告等;
(三)监督项目实施,配合科技司开展项目中期检查;
(四)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自验收,参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落实项目约定配套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负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建议申报,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预算书、任务书以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开展研究;
(四)组织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做好项目自验收和绩效自评,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做好项目成果集成应用、转化和推广;
(六)按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做好本单位承担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协助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科技司组织建立专项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