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管理,强化绩效。建立健全专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取得年度成果,实现总体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是专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和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制定专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建和管理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审核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审核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
(五)下达专项研究任务,根据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经费预算;
(六)处理专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科技兴海规划和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审查并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专项项目建议;
(二)审查并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咨询评议;
(四)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是专项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发展战略研究;
(二)负责咨询委日常管理;
(三)组织征集海洋科技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建议查重,遴选优势科研团队,组织项目建议评审,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专项项目预算调整业务方面进行审核,并对预算调整的内容提出建议;
(四)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年度总结、业务验收,配合财务司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处理建议;
(五)负责项目成果管理与推广;
(六)建立专项评审和监理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七)负责完成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是专项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