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项目验收,验收意见和结论应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进行评价,经专家组讨论,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意见并公开宣读。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和“未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和指标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并通过财务验收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4.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的;
5.经第三方测试或系统示范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问题的;
6.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6个月以上尚未完成,并事先未按要求报批的。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的处理: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并在今后承担专项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验收组规定的限期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重新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和单位,除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项目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其3年内承担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科技司委托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对通过验收项目的资料进行归档,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送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填写“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料交接记录”。
第三十条 财务司依据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列为绩效评价的项目在项目验收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