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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财务验收由财务司负责实施。开展独立财务验收的财务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组成,财务专家至少3人、技术专家1名、管理专家1名;由财务专家担任验收组组长,形成独立财务验收意见。财务验收也可与项目业务验收合并进行,合并进行的应指定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参加项目业务验收专家组,提出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财务验收依据审计报告、整改报告、项目验收申请以及单位有关账表等进行。

  第十八条 财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业务验收由科技司负责实施。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进入业务验收。

  第二十条 业务验收形式一般为会议验收,考核指标中有示范、推广等应用性内容的项目应先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业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验收材料的齐全性;
  (二)项目任务书规定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任务书要求考核指标实现程度;
  (四)项目取得成果及应用前景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成立验收专家组,具体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专项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管理类项目应有1-2名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产业化项目应有1-2名企业的专家;业务化类项目应有1-2名用户单位代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协作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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