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拟定专项验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拟定年度专项验收计划;
(三) 审批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
(四) 组织项目业务验收,会同财务司开展绩效考评;
(五) 编写年度专项总体验收报告。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是项目财务审计、财务验收与绩效评价组织管理部门。
第九条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及涉海有关科研教学机构负责所推荐或承担项目的财务和业务自验收,配合国家海洋局开展正式验收。
第三章 验收准备
第十条 经国家海洋局批复实施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在实施期限结束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任务书、子任务书、实施方案、子任务实施方案、项目预算书及调整事项批复件);
(三)项目自验收报告;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技术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财务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
(七)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
(八)项目成果或考核指标的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项目执行过程质量报告;
(九)项目完成的规范、规程、导则、评估方法、操作指南、研究报告、推广方案、建议书等;
(十)所获专利和发表论文,设备、装置、产品等图纸、工艺文件、环境试验报告、应用报告、影音资料等;
(十一)专家现场验收意见;
(十二)文件、资料归档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对照任务书和子任务书考核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自查,其中:
(一)项目研究的设备、装置、产品、生产线、监测系统、信息系统、数据库、软件等,须有不少于3个月的连续应用,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或测试,如没有相关法定机构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测试方案报科技司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