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
(国海环字〔2010〕63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洋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服务效能,推进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共享原则
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使用限于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依法从事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不包括涉外海洋科研活动)。
各单位应围绕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从满足海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角度,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使用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共享工作。
二、共享内容
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的内容是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从事的年度海洋环境监测任务及海洋环境保护专项(项目)所积累的各类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包括汇集到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及各海区分局的历史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三、共享范围
为确保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有序进行,共享工作实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目前,共享用户范围暂限于沿海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以及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
四、共享程序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有关要求,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海区分局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沿海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需使用共享数据的,应向所在海区的分局提交共享申请,说明共享数据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等;海区分局负责办理,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需使用共享数据的,应向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交共享申请,说明共享数据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等;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