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岛字[2010]66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国家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内容和程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国家、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海洋主管部门分管海岛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洋主管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海岛、财务、法规、海域、环保、科技、预报、外事、海监和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政府审批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是否科学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负责审理工作的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内设的海岛管理机构,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申请海岛是否已设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通过上述审查后,海岛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编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申请人在完成上述两个文件后,由海岛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海岛管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内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