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64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全国海岛实行规划管理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分为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为了加强对海岛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领导工作,国家海洋局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写工作,指导省级及地方其他各级各类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写工作。为了确保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海岛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海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规划的编制质量,同时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
一、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负责研究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政策,审查海岛保护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并发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对通过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技术审查的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进行政策审查,指导和监督各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编写部门提交的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并提出具体明确的修改意见和正式审查意见。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对规划的正式审查意见,以及编写部门提交的修改情况报告是各级政府审批规划的主要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正式审查意见,需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附件1: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