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九)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十)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一)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十二)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
(十三)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
(十四)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五)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与著作权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著作权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二)原创作品著作权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共同发挥作用;
(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共同发挥作用。
当存在与评估对象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当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恰当地考虑这种衍生收益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在评估基准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应当按或有资产评估衍生收益对应的著作权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