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11号)
现公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证券监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判断和监管工作经验,审查运用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