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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演员伊雷娜·巴尔等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演员伊雷娜·巴尔等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433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11]18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世纪轩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演员伊雷娜·巴尔(IRENAWATI BINTI ZAINODDIN)、瑞奇大(TAI TIONG MENG)一行2人,于2011年4月16日到北京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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