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组织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1〕98号)
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组织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组织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组织成立登记。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林业局。
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组织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和提高亚太地区的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水平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