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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报送“十一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报送“十一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成绩与经验,进一步明确“十二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制定实施“十二五”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经研究,拟开展“十一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并征求对“十二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局有关直属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十一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十一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汇总表》(见附件)。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总体情况;
  (二)组织管理、建章立制情况;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学分管理实施情况;
  (四)突出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方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成效;
  (五)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情况;
  (六)本地区(单位)开展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七)各中医药学术团体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九)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与对策。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局有关直属单位要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工作思路和任务,并就开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包括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要对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54)要求,就本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情况、承担的基地任务等方面进行总结,并提出基地三年工作计划,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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