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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督查情况和各地上报信息,对由于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变更的单位,和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偷工减料等原因,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
  第三十条 对有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养护作业市场。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交通运输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该单位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补助资金。
  (一)擅自改变车购税补助资金使用用途的;
  (二)超标准、超范围安排项目的;
  (三)年度计划总投资调整超过10%的;
  (四)不能按照工程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年度实施计划完成70%以下的;
  (六)因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施工组织不当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长时间交通拥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的;
  (八)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实际,根据各地(市)、县组织实施、配套资金落实,以及改造效果等情况,制定与投资规模相挂钩的奖惩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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