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出入口的改造工程,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主动与相邻省份进行沟通,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做好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J H30-2004)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公路[2010]207号)的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做好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组织交(竣)工验收。对于一般性工程(工程量小且结构简单)可由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对于涉及复杂结构工程的项目应采用先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形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相关管养单位应及时更新公路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效果评价机制,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评价,并在年度总结中反映。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后的养护和管理,确保改造工程效果的可持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确保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各地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