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开展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推荐工作的通知
(市函〔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
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决定组建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师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热爱培训工作;
2、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授课效果好,使用普通话教学;
4、参加文化市场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
5、对文化市场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的部分领域有深入研究,能提供完整教学课件或讲义;
6、具有在全国或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班授课的经历;
7、入选全国师资库后,能完成安排的培训授课任务。
二、推荐办法
1、在地方推荐的基础上,由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对全省人选进行初审,每省推荐2-5名人选,并在推荐汇总表中按推荐意愿排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西藏文化厅(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共同确定推荐人选。
2、文化市场司组成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评审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纳入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由文化市场司统一颁发聘书,聘期3年。
三、工作要求
1、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出具推荐意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出具初审意见。
2、请被推荐人填写《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推荐表》(附件1),各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填写《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推荐汇总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