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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5.申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放流地点,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外,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均要与《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相吻合,并要突出重点水域;阐述在该水域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必要性,增殖放流针对的突出问题和功能定位;二是放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具体放流时间安排,放流苗种来源与管理,包括生产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方式等;三是项目经费预算和测算依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情况;四是项目工作目标和预期效益;五是相关保障措施(禁渔、放流效果评价等);六是增殖放流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以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种植为主要建设内容,重点支持渔业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重要渔区和减船转产重点地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人工鱼礁(或海洋牧场)建设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资金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工作基础较好,有科研依托,技术路线合理。

  2.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工鱼礁建造、藻类苗种投放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等相关费用。其中,人工鱼礁建造和藻类苗种投放费用支出应占项目资金的90%以上。

  3.建设补助规模。原则上每个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

  4.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明确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地点基本情况(地形底质、海流潮汐、水质、生物群落结构、海域利用状况、以往年度礁体或牧场投放情况及评价等)、礁体构造、礁体规模、种植藻类、技术路线(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流程等)、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招投标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经费构成、吸纳转产渔民参与管护等相关工作计划、项目预期效益(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减船转产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一是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安排未完成“双控”任务的省份;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渔民自愿的原则,报废渔船必须纳入国家“双控”管理,即为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合法渔船;三是首先利用以前年度减船结转资金进行减船,结转资金确实不足的,再向中央财政申请减船资金。

  2.减船补助标准。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2500元(以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为准);持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每千瓦补助1250元(以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为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财办农〔2003〕116号)中确定的拆船工作补助经费标准不变。

  3.转产渔民培训补助标准。对2011年有减船任务的省份,继续安排相应转产渔民培训资金。原则上每个培训对象的补助经费为1000元。

  4.申报材料内容。包括:一是计划减船总数、总功率、申请报废渔船补助资金总规模,利用结余资金减船数量、功率及补助资金规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减船数量、功率及补助资金规模。二是计划培训转产渔民人数,补助资金规模,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培训主要内容以及时间进度安排。三是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情况。四是填写《2011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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