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财务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修复力度,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现将《2011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度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一、项目内容
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沿海渔民减船转产三项内容。
二、项目申报范围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可申报增殖放流资金;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同时申报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资金和减船转产资金。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增殖放流申报要求
1.资金安排原则。按照《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农渔发〔2010〕44号)的布局及任务安排,以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等公共水域为单元进行规划并确定放流任务,以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在渤海公共水域组织开展生态性、实验性、标志性放流。
2.放流苗种要求。放流品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资源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放流苗种应符合《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要求。其中:
经济物种,须全部来自《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布种、区域种和地方特有种,物种选择要突出重点。鱼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3厘米以上,虾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海水蟹类的放流苗种规格为二期以上,海蜇的放流苗种规格为1厘米以上。
珍稀濒危物种,须全部来自《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珍稀濒危物种,其放流苗种规格要求详见附表1。
3.资金使用要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放流苗种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效果评估费用等。其中:购买放流苗种方面的费用支出应不少于总资金的90%。
4.项目补助规模。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申请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各省(区、市)申请淡水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濒危物种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增殖放流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