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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突出环境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我部将制定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配套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评估指南、评审及备案工作程序、《环境应急演练规范性指南》等,并组织指导有关地区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各地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省级环保部门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至少要选择3至5家重点企业开展预案管理试点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五、推进环境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我部将制定《环境应急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范》,与监察部联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建立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批和验收制度。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和督查。

  六、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在环评审查、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时,要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应急状态下环境标准、监测规范的研究;日常执法监督要把应急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治理措施;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应急、监测、科技、环境监察、宣教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外部应急联动机制,积极推动与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应急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和《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主动与安监部门开展更具实质性的联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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