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943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10年12月发布实施。
《办法》规定,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实行考试认定制度。
为加强责任鉴定员的资质管理,规范责任鉴定员从业行为,根据
《办法》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历次参加责任鉴定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经我局审定合格人员,均可申请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
具备责任鉴定员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从事进出境审核工作人员,可申请核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
二、申请《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申请表》(可从我局网站www.sach.gov.cn下载);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已取得《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责任鉴定员证书》者,需交回原件;
(六)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申请《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书/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证核发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在编并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证明;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