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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试点医院要成立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委员会,负责规范指导本医院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法依规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其他形式和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结束后,未通过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移植资质核准的试点医院不得继续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

  (三)试点医院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要求,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

  三、移植资质核准事项

  (一)试点医院在试点期间完成心脏死亡捐献供体例数达到10例或以上,并完成相关移植手术的,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我部申请,由OTC核定该诊疗科目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

  (二)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移植资质的医院在试点期间完成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体例数达到5例或以上的,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我部申请,由OTC核定移植资质。

  (三)试点结束后两年内,未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的省级指定和OTC核定移植医院,将被取消相应移植资质。

  请将试点工作进展及意见建议及时报送我部。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管司 王 毅、高新谱

  联系电话:010-68792773、68792607

  附件:1.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2.国际DCD分类简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见附件2),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
  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M-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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