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交公路发〔2006〕451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局。
为配合该制度的实施,部将于近期对“路况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电话:010-65292769
传真:010-65292200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公路交通中断信息和阻塞信息。
交通中断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封闭收费站、主线分流、暂停施工等措施)的状态。
交通阻塞指公路上行驶中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包括对车辆采取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车型放行、限流和限速放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的某一区段异常地密集或集中,导致后续的车辆低速驾驶、停驶甚至滞留的状态。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分为以下三类:
(一)计划类:
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含收费站)需要进行超过2小时的交通管制或封闭,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需要进行超过5小时的交通管制或封闭的阻断信息。
(二)一般突发类: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5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的阻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