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1]46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省(区)渔业行政主管厅(委、局),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我部
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和《
2011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保护珠江渔业资源,维护禁渔期秩序,预防和查处珠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现将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各地要深刻认识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对实现该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全力做好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确保珠江禁渔“开局之年”取得成效。要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切实做好珠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禁渔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落实禁渔执法专项经费。
二、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积极开展珠江禁渔期间的监督检查,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违规高发水域的巡逻检查;要加大水陆检查密度,对重点水域要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保证执法效果;要全方位布控,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配合,加强禁渔水域、市场、餐馆的执法检查,并坚决取缔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和有害渔具渔法。对禁渔期间查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违反《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规定,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渔船的柴油补助。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在禁渔期内,还应加强涉渔工程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水工建设环评和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努力降低涉渔工程对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