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现场调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调查实施
第八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应根据需要制定调查计划,并根据调查计划开展现场调查。
第九条 现场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定具体调查方案;
(二)成立调查组;
(三)向调查对象发送调查通知;
(四)进入调查现场开展查阅资料、访谈和实地查看工作;
(五)调查评估及调查后管理。
第十条 现场调查方案应当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时间、调查人员和调查提纲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邀请其他相关机构或专家参加调查组,调查组中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调查安排书面通知调查对象。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提前告知调查对象可能影响调查效果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对象认为相关调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至少在现场调查的1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出回避申请。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核实后,相关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开始调查时,应当出示现场调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资料、访谈、查看生产经营管理场所等方式,如有必要可以复制或记录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查阅资料是指调查人员查阅调查对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凭证、正式文件、资料和工作底稿等内容。
调查对象为发行人的,查阅资料范围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收支凭证、相关文件和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