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5号)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督导相关市场成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并于2011年4月26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督导相关市场成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现场调查,是指交易商协会根据需要组成调查组,进入调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就调查对象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执行情况实施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调查对象,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简称发行人)与相关中介机构等交易商协会会员,以及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现场调查是交易商协会的独立行为,不替代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现场调查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当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