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示范样本见附件1)。
第八条 定向工具投资人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 定向工具发行与流通转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只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提交相应注册材料(注册材料清单见附件2)。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对形式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对形式不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销商一次性书面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
在交易商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材料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补正材料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交易商协会以合理方式及时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性核对实行核对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交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正式件一份。
(二)核对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核对。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直接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不完备,经复核人复核后,核对人可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