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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6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6号)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

  第四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第六条 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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