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

  (四)2010年1月2日前,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已依法出让采矿权,完成划定矿区范围的。

  (五)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部将对各地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组织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全国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区/市)高铝粘土       (矿石量,万吨)萤石           (矿石量,万吨)
1河北2528
2山西193 
3内蒙古 200
4辽 宁 35
5吉 林 1
6浙 江 150
7安 徽2030
8福 建 120
9江 西 140
10山 东 14
11河 南5640
12湖 北 10
13湖 南1060
14广 东 15
15广 西 20
16海 南 5
17重 庆2036
18贵 州1515
19云 南 40
20陕 西 15
21甘 肃 20
22青 海 5
23新 疆 1
分省小计3391000
预  留9150
总  计430105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