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签发《中国保监会查询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账户通知书”)。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查询账户通知书。保险监管人员具体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现场亲自办理,并出示保险监管人员的工作证或行政执法检查证以及查询账户通知书。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和相关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机构或者相关单位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查询相关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开户个人的姓名、账号。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无法提供账号的,应提供准确的账户名称或居民身份证号或其他足以确定存款账户的情况,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收入资金来源和支出资金去向、金额和账户余额等情况。
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盖章。
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应当保密,严格限定于保险监管工作用途,不得擅自扩散。对于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银行账户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工本费。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