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21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保险法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工作,经保监会、银监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立案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包括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