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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减少代编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准确率,不得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同时,要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财政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于上年9月30日前按当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不超过当年预算数)提前通知地方。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中央预算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预算指标一并提前下达各地市县,以切实提高基层财政年初预算到位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剩余低保资金预算,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地方。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接到预算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预算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地市县,拨款通知要同时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四、积极推进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各地要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及时领到当月的低保金。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季度发放,要确保低保家庭于每季度初10天内领到当季的低保金。
  五、实行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逐级通报制度。财政部、民政部将从2011年6月起,对截至上月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月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累计数与上年同期的增长水平、当期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等。各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及时向各地市县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并将通报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六、建立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考核制度。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支出均衡性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下年预算安排与上年预算执行挂钩机制。中央财政在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时,将对各地上年度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按月发放低保金、预算执行进度以及信息反馈、规范管理等工作情况予以量化考核,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好、结余资金少、管理规范、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文件和信息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考核情况不好的地区减少城乡低保补助资金规模。各地要足额安排资金,确保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各省级财政、民政部门也要相应建立对各地市县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督导工作,切实调动好基层财政、民政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七、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加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要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标准向低保对象“突击”发放补助金、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低保范围,以及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每一笔城乡低保资金的支出合规、真实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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