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854号)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报告》(华安证〔2010〕40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保荐机构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证券保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