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海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界定导则
一、当事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在执法活动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由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执法人员二人及以上共同行使职权,在执法活动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三、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审核、批准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当事执法人员负次要责任。因审核、批准的领导改变当事执法人员的合理意见造成的错案,审核、批准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四、由于当事执法人员对事实、证据等认定错误,导致审核、批准领导失误造成错案的,当事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五、由于当事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对比准领导失误造成错案的,当事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六、经执法部门、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主持研究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的领导和当事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当事执法人员因擅自改变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由该当事执法人员负全部责任。
八、尽管有上述各项导则,若由于执法错案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构成重大或以上事故主要原因之一的,当事执法人员所在执法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重要责任,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附件2:
海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处理导则
对错案负有全部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部门的领导,应当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错案,应当责令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任部门立即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和(或)扣留海事行政执法证3至6个月的处分,并责令责任人参加相应的法制培训。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错案,应当责令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任部门立即纠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扣留其海事行政执法证6至24个月的处分和(或)调高执法岗位的处分,并可同时责令责任人参加相应的法制培训,以及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责任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负有重要责任,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错案,应当责令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任部门立即纠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或撤职的处分,同时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应当并处注销其海事行政执法证和调离执法岗位。责任部门的行政正职负有重要责任,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负有领导责任,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