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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失效]

  (一)对其职责范围内应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要的规范性文件的了解程度;

  (二)执法工作是否勤政;

  (三)执法文书的填写是否规范;

  (四)有无发生越权执法、执法不作为或执法错案;

  (五)执法监督机制落实情况;

  (六)执法风纪是否良好;

  (七)法制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八)执法水平、执法艺术。

  第五十五条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做出;对各执法部门的评议,由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提出评议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报局领导审定;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律评议,由该海事管理机构的局领导集体做出并报上级海管理机构审定。一年中发生行政执法违法事件3起以上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评议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执法考核与评议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并计人有关个人、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五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考试、聘任和持证上岗制。凡年度执法考核与评估不合格的人员,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应当收存其执法证。执法证被法制部门收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规定的法制培训,通过相应的考试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证。否则,其执法证应当由执法部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予以注销。被注销执法证的人员,人事部门应当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明确法制部门的具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及责任,对法制部门违反本办法和本单位规定的行为,特别是疏于监督、失查的情节和行为,要规定严明的责任制度和惩戒措施。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与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的有关工作有机地结合,既分工明确又互相支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对法制、业务、行风、文明、廉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监督,应当相互结合,相辅相成;应当避免多头检查或重复检查。

  第六十条 涉及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决定、执法风纪的执法案件的查处,由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涉及廉政和违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收取交通行政规费或代征其他费用,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和授权,方可实施。代征费用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制定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施行,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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