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政执法错案情形或行为,经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确认后,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追究当事执法人员及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通过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发现,经调查属实或基本属实的;
(二)通过举报发现,经调查属实或基本属实的;
(三)通过事故调查发现,经进一步调查属实或基本属实的;
(四)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赔偿的。
第四十八条 对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在执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予以界定。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法制部门提出建议。行政处分决定的做出和执行,按照于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错案责任的具体界定和追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并参照《海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界定导则》(附件1)和《海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导则》(附件2),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施行。
第四十九条 发现执法人员因索贿受贿、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纪行为导致错案的,法制部门应同时通报、移送组织、纪检等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错案调查结束,法制部门应当制作错案责任认定书,并包括追究错案责任的处理建议和对错案纠正意见,报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局领导审定。错案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错案责任认定书中有关纠正错案的意见,及时纠正错案并尽可能消除由此引起的影响。海事管理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错案责任认定书中有关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错案责任追究和错案纠正的结果,告知有关的管理相对人,并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执法考核与评议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执法考核与评议的总体目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总体目标确定本单位的执法考核与评议目标。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方针、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行政执法考核与评议制度。执法考核与评议制度,应当与人事考核制度、分配制度以及评优和创文明活动等,建立必要的联系并成为其中的必要条件。执法考核与评议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实施,人事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执法考核与评议一年进行一次。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考核,法制部门应当对各执法部门进行年度执法考核。年度执法考核与评议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