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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应当对本单位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贯彻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跟踪,并结合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审核:

  (一)执法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有效运行;

  (二)执法公示制是否按规范建立并有效实施;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并政党运行;

  (四)主要和重大执法活动是否遵守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五)执法备案制度是否按照执法监督的有关要求得以落实;

  (六)执法监督工作的定期评议和考核是否按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可根据不同情部分采取审核、备案、通报、随访、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及其他方式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定期执法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节 备案、审核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案文,在提交海事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审签之前,应当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审核。海事管理机构在发布跨辖区、跨省或辖区内综合性海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起草或参与制定,并拟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较大城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案文在提交批准之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核。上述文件发布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正式文本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执法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凡影响执法文书法律效力的内容,必须在执法文书内载明。所有执法文书均应当按规定备案。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档案,保证各项执法文书随时可查。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执法文书,海事管理机构或其执法部门应当在文书签发之前(附相关材料)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审核:

  (一)没收船舶的行政处罚;

  (二)吊销证书(簿)、许可证明等的行政处罚;

  (三)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10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舶予以滞留(或禁止离港)、停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性行政处理。在做出前款(四)项规定的行为时,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部门可在上述文书签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的副本或影印件向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实施下列执法行为之前,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尽快通报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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