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执法监督时,应当遵循: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改;
(二)使各项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受到连续和有效的监控;
(三)管理不代位、监督不越位。
第二章 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其职能,明确各级海事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实施的制度。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相应的执法监督的重点是责任到位和责任落实。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以文件形式规定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岗位及各执法人员的职权与权限、责任与责任界限等。上述文件所载明的权力、责任,不以各级领导、执法人员的岗位变换而变更。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首长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总责。各级领导和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根据文件所确定的权力和责任,逐级向上位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各级领导职位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各执法岗位之间的执法责任,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首长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发布施行,各执法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执法责任制实施。考核和评估的方案。
第十二条 本章第八条所述的海事行政执法责任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执法项目名称;
(二)所在及相关部门与岗位名称;
(三)执法依据以及相应的职权与权限、责任与责任界限;
(四)不作为或错案责任;
(五)责任人、签名与日期。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本条前款的文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执法公示制
第十三条 各项海事行政执法的内容,均应当通过政务公开,向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应当坚持公开、统一、规范、便利的原则,有利于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利于方便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于社会和海事系统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施执法公示制的具体规范和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规定,另行发布。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是审核并监督下列海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