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
(海法规字[2001]315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
为了加强对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级海事机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和有效实施,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各直属海事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根据《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制定出本单位的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直属海事局要在2001年12日31日前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有效机制和体系,并进行一次本局内的自查工作,我局适时将对直属海事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实施办法》,地方海事机构应参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督促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指直属各级海事局)及其执法人员的各项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国批准或加人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授予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职能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海事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错案追究制等有效机制和监督体系。海事行政执法监督,采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以海事系统内的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为基础,执法公示制为先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为保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事系统的执法监督机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机构执法监督的实施工作。执法监督实施的日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未设法制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岗位负责此项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各项执法监督制度连续、有效的运行,并不断加以完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培训,增强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公示执法内容,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