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七)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其评价和意见;
(八)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所属单位、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考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情况;
(三)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五)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征收等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考评时,可以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查阅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并综合考虑执法督察、案卷评查和社会满意度测评等情况,被考评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五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考评制度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
(四)在行政执法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考评应当纳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执法人员的考评应当作为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海事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与各类评优或评先。
第五十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具体考评标准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章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做出违法、不当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种类、适用、情形、程序、实施等,应按照交通运输部、中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应按照下列原则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