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超越职责、权限;
(二)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按规定备案、评估;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或者参加制定、修订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是否事先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十七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后评估及定期清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否按照上级分级管理要求在权限内办理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三)海事管理机构所属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是否违规以其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十九条 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照中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要求对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四)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对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立是否合法;
(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三)使用文书是否规范;
(四)办结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重大海事行政许可审核、批准和备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实施程序和使用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四)海事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是否适当。
第二十二条 对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立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有办结时限要求的,是否按时限办结;
(四)是否收取有关费用,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收费依据和单据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