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
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