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色剂应提供《
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第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使用说明;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三)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有人体试用报告的);
(四)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有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附表: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略)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略)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式样)(略)
4.原备案产品情况说明表(式样)(略)
附表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产品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可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下载使用。
2.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