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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第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使用说明;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三)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有人体试用报告的);
  (四)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有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附表: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略)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略)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式样)(略)
  4.原备案产品情况说明表(式样)(略)

  附表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产品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可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下载使用。
  2.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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