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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局)、总工会,各有关企业:

  从2008年起,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对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进行评价,现已分两批命名了202家创新型企业,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要求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工程,提出了培育创新型企业500强的目标。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对创新型企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文件(国发[200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评价导向,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部署,三部门于2010年底联合组织开展了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经三部门研究,决定命名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54家企业为第三批创新型企业(名单见附件)。
  被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的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技支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强化创新战略,增强创新活力,深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积极承担重大创新任务,扎实走上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道路,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主动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并加强与三部门的联系。
  部分试点企业由于建设创新型企业规划进度原因主动提出暂不参加本次评价,三部门支持其按照试点方案实事求是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条件暂不具备未通过本次评价,三部门支持其深化试点,待条件具备后再参加评价。
  各试点企业要认真学习借鉴已命名创新型企业的经验和做法,认真落实试点方案,加大试点力度,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争取早日成为创新型企业。
  三部门将总结创新型企业典型经验,加大宣传示范力度;进一步创新管理,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引导和支持;按年度采集掌握企业信息,加强动态管理。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资委(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已命名创新型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支持,加强与三部门的沟通,深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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