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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五是统筹资源能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安全,着重抓好资源富集、开发强度较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资源能源开发区域的规划环评,推动形成有利于维护区域资源能源安全又不损害生态安全的资源开发格局。

  六是结合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重点加强“两高一资”行业的规划环评,防止落后产能向中西部转移,避免出现新的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问题。

  (三)加强能力建设,构建科学严谨、扎实有效的基础支撑体系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规划环评管理工作;加大对技术评估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二是增强队伍能力建设。继续加强环评管理人员和环评技术人员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模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规划环评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是推动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规划环评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交流先进理念和经验,推进规划环评的理论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完善规划环评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促进规划环评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不断丰富和完善规划环评的法律体系,为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二)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合作。积极完善与发改、工信、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了解有关部门“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全过程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的深度和广度。

  (三)完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查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地三域十专项”不同类型的规划环评分类管理具体要求,提高规划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分级审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主体和程序要求。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对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开展环评工作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五)推进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于“十一五”期间实施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应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增强规划环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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