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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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