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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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