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上级党委负责人、党组成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可适当参加下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要协助党委做好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委(党组)或委托纪委(纪检组)、组织部、机关党组织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要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