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中央中共1990年5月25日印发)
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非党组织中的党组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六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