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地区、各部门审定的司、局级以下党政机关干部的出国计划,也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掌握。
5.接受备案的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要认真负责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团组的审批工作。对出国任务不明确,考察内容重复,同一时期往访同一国家(地区)的团组过于集中,人员构成不合理,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省、部级以上干部往访身份不当等方面的问题,各接受备案的部门和有关使领馆均应及时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
6.严格出国用汇的宏观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出国用汇,均由非贸易外汇开支(以下简称“党政干部出国用汇”),不得使用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及其他现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干部出国用汇,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编制年度计划送财政部审核汇总;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由地方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厅(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经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党政干部出国用汇计划,由财政部直接下达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突破国家批准的全年党政干部出国用汇计划。如党政机关干部确需随同企业组派的团组出国活动,其出国费用在该干部所在单位的党政干部出国用汇中列支,企业不得为其承担费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本款的具体执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达。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1.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出国的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搞好,对有关人员经常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外事纪律、财政纪律教育;安排党政干部出国执行公务要通盘考虑,重大问题要列入党委(党组)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遵守纪律,注意节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出国,或利用职权干扰正常的出国审批、管理工作,或对坚持原则、揭发其错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都要从严查处。
2.各级出国审批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因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批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
3.审查出国团组、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外事部门,出国请示报告的会签部门、接受备案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出国工作的监督。上述部门可根据规定对各级党政干部出国事项提出异议,供原审批机关考虑,必要时可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定。在上级领导机关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予办理出国手续。